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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多由外祖父母照顾,在夫妻双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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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原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后来被告因为工作需要,晚上经常需要有饭局应酬,自然也会出现喝酒过量的情况。原告对此表示不满,但被告表示,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应酬是无法推脱的。此后,被告并未出现应酬减少的迹象,原告对此很不满。原告曾因此两次主张同被告协议离婚,但都被被告拒绝。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携婚生子(现年7周岁)回娘家居住。之后原、被告便一直分居,双方感情未出现好转迹象。


2004年1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答辩称,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并且原告对被告因工作而产生的应酬不能理解,原告对被告缺乏基本的理解和支持,夫妻之间已谈不上感情的问题了。因此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应予认可。孩子问题因为随原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在双方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孩子应由女方抚养为宜。2005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 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原某离婚。
二、 婚生子由原告丁某抚养,被告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三、 财产分割。(略)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由上诉人扶养孩子。
被上诉认丁某称,孩子从小即由外祖母抚养,并且孩子上学的学校也在其外祖父母家附近,因此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应由被上诉人扶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孩子多数时间由外祖父母抚养,可否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考虑的因素。


法律原则上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可见本案中法院依据孩子同外祖父母相处的时间较长从而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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