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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生父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将如何判决?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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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谢某,住上海市某区。


王某与韩某1989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小惠。韩某、王某因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王某还有家庭报倾向,经常对韩某大打出手。1993年忍无可忍的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小惠由韩某抚养。


1995年韩某与谢某再婚,婚后谢某待小惠如同亲生,父女感情也很好。2005年3月,韩某突发心脏病死亡。韩某死后,小惠的抚养权问题成了生父王某与继父谢某争论的焦点,两人都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生父王某主张自己是小惠的亲生父亲,现在孩子的生母已经去世,孩子理应由生父抚养。但是谢某却认为:十年多来,王某未看望过孩子一次,同孩子已经没有感情可言,而自己则自孩子五岁以来就一起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十五岁,自己与孩子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因此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05年6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依法征求了孩子小惠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谢某生活在一起。法院认为:王某虽然作为小惠的亲生父亲,但是十年来,其未曾照顾过孩子,相反,谢某通过十多年的生活,同小惠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并且孩子也表示愿意继续跟谢某一起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小惠应有谢某抚养。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未成年子女应由生父抚养还是由继父抚养?
律师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经过近十年的共同生活,被告与小惠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现在小惠已经超过十周岁,法院征求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生活,而且被告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惠。相比之下原告与孩子已有十几年未曾谋面,并且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孩子应由被告抚养。这一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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