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时,有选择与那一方继续生活的权利 |
|
|
|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知识产权归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让我们一起行动!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日渐加深。被告赵某曾于2003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仍未出现改善迹象。2004年2月,原告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先前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考虑到孩子尚小,因此不同意离婚,但是后来双方矛盾仍未化解,两人之间争吵不断。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夫妻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财产及债务方面同意原告主张。但是,被告主张抚养孩子。 法院在庭审阶段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最终只好等待法院判决。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认可。因双方婚生子已经超过十周岁,法院在听取孩子愿意随原告徐某继续生活的意见后,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差无几并都要求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应尊重孩子的选择。2004年4月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 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自18周岁时止。 三、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相仿的法律行为。这也包括选择跟随父亲还是母亲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案中法院正是在充分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从而做出适当判决。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