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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病毒性肝炎,是否仍有权抚养孩子?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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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女,住安徽省某市。
被告:黄某,男,住安徽省某市。


黄某在安徽省某市一县城从事个体经营,2001年12月与相邻店铺的肖某相识并恋爱。2002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为各种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化,2006年1月,肖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


肖某在诉状中称:因为被告黄某患有乙型肝炎,因此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黄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自己经济条件比较好,能为孩子提供一个更有利的学习生活环境,被告虽患有肝炎,但是这类病不会传染给孩子,因此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审理结果:


法院调查后发现:被告黄某经营一家企业,月收入过万,经济条件比较好,原告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闲散在家。另外还查明乙肝病毒虽然传染性大,但主要是通过血液交叉、性生活两种途径传播,其余途径传染的概率很低。综上考虑,法院认为被告虽患有乙肝,但是传染给孩子的可能性极低,另外黄某的经济条件好,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因此孩子应由黄某抚养为宜。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 孩子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肖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患有乙型肝炎,是否还有权要求抚养孩子?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被告黄某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虽然此类疾病大多通过血液和性生活途径传播,其他途径传播的几率很低,但是这并不排除父亲通过其他途径传染给儿子的可能,法院将孩子判决由被告抚养,是将孩子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谈不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案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的另一个理由是:被告的经济条件比较好。这也不恰当,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经济因素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经济条件好完全可以通过提高抚养费的数额来体现。法院仅仅因为被告经济条件好,就忽略了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乙型肝炎的事实,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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