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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得女儿抚养权,事先将女儿藏起,离婚时法院依然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

日期:2006-11-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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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肖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5年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决定离婚。赵某和肖某对财产问题没有分歧,双方约定房子归赵某,赵某支付肖某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但是双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赵某认为孩子的生活学习一直是自己关心照顾的,被告大部分时间都忙于工作没有对女儿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并且女儿上学的地方离家比较近,如果由被告抚养则孩子一定要转学,这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原告始终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被告肖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收入比较高,能给孩子一个较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在双方僵持的过程中,被告肖某利用孩子放学的时间,将孩子接走并藏匿起来。
2005年10月,原告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现在孩子跟自己生活,由自己抚养孩子会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主张女儿应由自己抚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离婚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因为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主要是原告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将对孩子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改变,带来众多不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 孩子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三、 财产分割。(略)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被告在离婚前将孩子藏匿起来,是否就能据此获得孩子抚养权。


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依据的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会综合考察夫妻双方在抚养孩子问题上的利与弊,从而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不会因为离婚期间一方将孩子藏起来,就会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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