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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卖房治病

日期:2006-09-0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广州讯   现实生活中,各种有关房产交易的疑难杂症时有发生,本案例就讲述了一个一家三口的家庭因车祸导致父母双亡,儿子严重痴呆急需巨额的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其亲人通过专业中介的帮助,依照法律法规办妥了一系列复杂的手段,终于成功售卖该痴呆病人所拥有的房产,为其筹得40万的治疗费用。
    小李20岁,在某大学读书。今年5月份,在一次旅途中,小李与父母遭遇严重车祸,父母当场死亡,小李则因大脑严重撞击而疯癫、痴呆。面对巨额的治疗费,作为小李唯一亲人的陈某,根本无力承担。后来,陈某发现小李有父母为其购买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花园的房产一套。于是,他想只有将该房屋卖了,才能筹到为小李治病的费用。但由于小李是成年人,房产证又有其名字,陈某不知道怎样出售该房屋。
    经过多方的打探,陈某从朋友口中得知,一些专业的按揭机构能为客户解决各类房屋疑难问题,手足无措的陈某于是带着资料找到了某大型按揭公司进行咨询。在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后,该公司独立的法律部为陈某作出准确的分析:此案的难度在于房产的所有人是小李,而产权人小李的现状是疯癫、痴呆,以致不能正常出售房屋。
    为解决该难题,公司法律部指引陈某先到小李住所地的居委会取得担任小李监护人的证明,再协助陈某向法院提起申请认定小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确认小李无民事行为能力。最后,陈某又在该公司特约的广州市公证处代办点办理了“为财产利益处分财产声明书公证”。取得相关证明后,此案的难题也就顺利解决,即陈某获得了为小李治病而处置其房产的权利。于是该公司又成功通过其集团的大型地产公司帮助陈某找到了买家,并代办了房屋交易的手续。经过一系列复杂而有效的程序,陈某解决了全部难题,为小李筹得了40多万元的治疗费用。

分析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是经常出现的,其中涉及监护人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以及出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等问题。
    首先是关于小李监护人确认的问题。由于小李尚未结婚以及父母已经去世,陈某应首先确认其法律上合法的监护人身份。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由关系密切而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本案中,陈某作为小李唯一亲属,应可以担任小李的监护人,陈某仅需要到小李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同意担任监护人证明即可。当然,如果出现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
    其次是关于小李是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的问题。由于小李今年20岁,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原则上属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由于在车祸中大脑遭遇重创,行为疯癫、痴呆,完全不能表达自身意志,从自然常理而言,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了。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具体做法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171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之规定,由监护人陈某凭籍医院关于小李的相关病情证明,向小李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通过法院裁决的形式取得小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证明。
    最后本案涉及的最后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案件最为关键的问题,即陈某是否有权处置小李的房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反之,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与该规定的法律精神是相符的。所以,在此案中,房产所有人小李因大脑严重撞击而无法正常出售房屋,为了给小李治病,陈某通过该专业按揭公司的帮助,在公证处取得了为小李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声明,继而出售小李房产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我国法律上所规定年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属于未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人。而此类人群办理房产交易,须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到公证处办理监护声明、监护公证以及其他委托公证后方可顺利交易。(公证处要求提供的资料是: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如非监护人父母则须提供上述案例中所提的“同意担任监护人证明”,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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