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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夫妻闹离婚 买房业主好苦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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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9-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文章来自:泉州房产 近日,市区一位张先生向记者大倒苦水,去年,他在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位于千亿大街的二手房,由于该房子未取得产权证,所以张先生与原业主夫妻双方通过公证,办理委托手续,达成了协议转让。房子算是买下了,不过,高兴之余,张先生却遇到了一件令他意想不到的烦心事———原业主夫妻双方准备离婚,但银行的贷款人、产权人还是原业主的名字,自己以后能否顺利地办理过户手续呢?
双方续按揭达成协议
2005年年中,急于买房的张先生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位于千亿大街、总面积为128.50平方米的二手房,该房子中等装修并且带有部分家具,总售价50.5万元,觉得价格合适,张先生二话没说,就订了下来。
不过,这套房子有个“缺陷”——由于交房不久,产权证还未办理出来。没有产权怎么交易呢?最终双方商定,由张先生一次性付给原业主购房款的首付款及差价额20多万元,并且继续按原业主的名义到银行还贷,即所谓的“续按揭”。而原业主将当初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交付给张先生,双方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张先生有权代办原业主的产权证及国土证,从而完成双方的协议转让。
原业主离婚引发困扰
张先生不仅将20多万元交给了原业主,并且以续按揭的方式,从去年至今一直以原业主的名义交了数个月的房贷款。前几天,张先生得知卖房的夫妻正闹着离婚,这下,可把张先生急坏了。他说:“当初买这套二手房时,自己一直以原业主夫妻俩的名义按揭还贷,如果他们离婚了,自己以后能不能顺利地办理过户手续都不知道。”
其实,张先生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据其介绍,张先生现在面临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当初的购房合同、买卖协议、委托公证书上都是原业主夫妻双方的签字,房子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出售的,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否会出现无法正常办理过户的情况;第二,贷款还清时,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否需要原业主双方到场。
明确委托权限是“良方”
张先生所遇到的问题称得上是二手房交易中的一个特例。相关人士认为,双方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只要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张先生担心:房子虽然达成了交易,但日后会不会出现原业主没有到场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顺利完成过户呢?泉州市公证处张文章主任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张先生与原业主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公证书。他说,委托公证书中所体现的委托权限及委托内容成了焦点所在。
在张先生与原业主双方所签订的委托书中,记者看到,双方只明确约定,受托方(张先生)有权代委托方办理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手续。而对于一手产权证办理后的过户问题,双方则没有在委托书中明确表明。相关人士认为,张先生与原业主之间应该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办理产权证、国土证,代为办理房产过户、物业更名、交接等手续,并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样,张先生所担心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相关人士指出,续按揭交易存在诸多交易风险,如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或者过户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等情况,因此从法律上说并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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