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卖房给兄 妹妹反悔成被告 |
|
|
| 日期:2006-09-0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华夏时报讯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孙女士将房子以30万元卖给哥哥后反悔,被哥哥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孙女士为哥哥办理过户手续。
去年4月29日,孙女士与哥哥签订了买房卖房合同书,约定孙女士自愿以30万元将在大兴区的一套住房及房内家具等物品卖给哥哥。双方约定,自孙先生去年4月30日交款之日起,孙女士将钥匙、房产证等交给他,因5月1日放假,房产过户手续于5月8日办理后交给他。
协议签订后,孙先生于去年4月30日将房款30万元交给孙女士,孙女士将房屋产权证书和钥匙等物品交给孙先生。孙先生去年5月1日入住后,孙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如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孙先生无奈之下将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妹妹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孙女士在庭审中表示,她当时是借钱买房,由于没钱还才想把房卖给哥哥,但是现在房子升值了,她丈夫不让卖了。她并不想与哥哥签合同,后来哥哥口头上说给她一点补偿也没有兑现。孙女士强调,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丈夫不同意卖房,所以想把钱退还给哥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兄妹俩签订的买房卖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孙先生已按约定交付购房款,孙女士也应履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对于孙女士所说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由于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孙女士本人,该套房屋应为孙女士个人财产,故不予采信。对于孙女士所述孙先生答应给其适当补偿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
|
| |
|
|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