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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值群体退房纠纷案一审 水岸蓝桥业主胜诉

日期:2006-09-1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每日经济新闻   备受关注的大华水岸蓝桥群体退房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李奇、李玉琴购房款1141461.46元。至此,自去年年底便扰攘一时的水岸蓝桥纠纷,第一次有了说法。但大华集团亦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诉讼是由89个业主组成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法院将合并所有案件并分别判决。昨日胜诉的是本案的1号委托人,10月1日前法院会完成其余88位业主的诉讼。”本次上诉的89位业主的共同委托人杜跃平律师表示。

  溯源:房价贬值促使业主集体退房

  去年底,大批大华水岸蓝桥业主将解约通知交到了大华集团的手中。这部分业主大多是在2004年8月开始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水岸蓝桥项目,当时,水岸蓝桥售价10000-14200元/平方米。

  促使那么多业主集中退房的最大原因就是房价的贬值。水岸蓝桥2004年开盘至今,价格曲线几度波折,一些位置最好的房源售价曾一度跃至14000元/平方米,然而去年4月起,“国八条”等宏观调控政策陆续出台后,水岸蓝桥一些位置较差的房源开始以12000元/平方米叫卖。至下半年,水岸蓝桥的售价逐渐下调,至今年7月其均价已下调至8800元/平方米。而开始在高位买进房源的业主眼见自己的损失正逐渐扩大,从而有了退房念头。

  而当去年12月,大华集团首度收到业主的解约通知时,其表态是“该条款是对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性约定,即购房人不可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即为违约”,并且“合同解除的权利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大华集团,而不在业主本人”。

  为此,业主们用暂停还贷等多种方法应对,但都没有起到效果,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硬伤:合同补充条款默许退房

  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大华此次被判返还房款,最大硬伤来自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中的补充条款。

  在水岸蓝桥购房合同第19页上,补充条款的第三条有如下内容:“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和贬值的几十万元相比,业主宁可承担总房价款的3%。”杜律师表示,该案从去年底立案至今,目前委托人已增至89个。尽管除了3%的违约赔偿,退房业主还需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包括律师的诉讼费,但这些都比不上业主房屋贬值的数字。

  大华:是否上诉仍在讨论阶段

  针对昨日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宣判,昨日大华集团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大华集团目前还没有决定是否上诉,但如果最终决定不上诉,大华集团将在最短时间内配合法院和业主执行判决。

  该负责人同时还向《每日经济新闻》强调,该事件其实并不属于退房案件,而是单纯的业主解除购房合同,因为这些业主都没有进户。如果之后还有其他业主胜诉,退回给公司的这些房源,公司方仍可按新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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