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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引发争议

日期:2006-09-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非根本性违约未必导致合同解除
 
  
  买卖双方坚称对方不履行合同导致无法交易过户,买家刘女士称卖家沈先生不愿意承担新征营业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家沈先生认为买家是因为房价下降而有意单方面撕毁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通过诉讼和反诉对簿公堂。
  2005 年3月30日:沈先生与刘女士就上海市闵行区畹町路某房屋签订买卖意向书,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2005 年7月29日,双方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但国家从2005 年6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沈先生要求由刘女士承担,对此双方产生争议,过户手续未能办妥。
  2005 年8月4日:刘女士向沈先生发函要求在8月5日9∶00 至11∶00时办理过户手续。2005 年8月12日:刘女士再次向沈先生发函要求在8月14日14∶00时办理过户手续。9月5日,沈先生也向刘女士发函要求履行合同,未果。沈先生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有效。营业税的负担,并不是一成不变,一点不能协商的,国家规定由卖家承担营业税,是一种行政性规定,而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处理。关于营业税的负担,应当也是合同内容之一,合同的协商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范围内一个相互商议、妥协的过程。沈先生初时不愿承担营业税,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他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也不能简单归责于沈先生,而且之后他也同意承担营业税。因此判决支持原告沈先生要求刘女士配合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的诉请。
  房产之窗法律网韩皓律师认为,上述合同能否解除,判断标准在于合同一方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都是对“根本性违约”的规定。本案中,沈先生开始对国家新政规定的营业税承担有异议导致迟延履行,但他既未明确拒绝履行,且此种迟延履行也并未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沈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刘女士主张解除合同自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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