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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岁女状告生父获房产款4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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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02-09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购置房屋产权人之一小媛媛将亲生父亲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共有产权房屋出售后的三分之一房款。该诉请近日获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认可,其亲生父亲应支付媛媛44万元。 2001年,媛媛的父母亲购买上海万航渡路某号一处房产,产权人为他们一家三口,尚不满1岁的媛媛也成了产权人之一。2003年年末,媛媛父母亲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她随父亲共同生活,该房屋及在不远处武宁南路上另一处房屋均归父亲所有。2005年2月,媛媛父母亲又办理她的扶养关系变更,改媛媛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按月支付抚育费。在2005年3月,媛媛父母亲又签订产权变更协议书,将武宁南路的房屋变更媛媛和母亲所有,万航渡路上的房屋产权维持现状,待出售后媛媛获房屋三分之一产权的房款。半年后,万航渡路上房屋被以179万元价格出售,除归还银行贷款、支付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等费用外,净得款约134万元。因媛媛一直未得到房款,即以原告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父母离婚不应剥夺自己对房屋权利,要求父亲支付售房款44万元。 法庭上,媛媛父亲辨称,当初书写协议书因急于开办公司,协议书内容对自己极不公平,此非本人真实意愿。卖房钱款已经还朋友借款和投资公司,而且还把另外一套房屋产权变更给了媛媛。虽然出卖房屋得款179万元,扣除两处房屋的还贷款等,净得钱款约134万元,不同意媛媛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出售房屋产权属媛媛与父母共同共有,父母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媛媛享有对房屋的权利。她父母将房屋出售,应当保留媛媛享有的份额,更何况在2005年3月,她父母亲签订的房屋产权变更协议书中,也明确了待房屋出售后,由小媛媛得三分之一产权的房款,遂法院判决小媛媛得款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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