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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未告知外籍受限

日期:2008-08-30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本报记者田苗苗

    通讯员王冬九

    外籍公民不能以个人名义购买办公楼,但买房前,徐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售楼处销售人员也没有告诉他。徐先生付了5000元定金后,售楼处隔了两周通知说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定金却迟迟不肯退还。不能买房还要“赖”定金,徐先生投诉到闸北区消保委。

    今年4月15日,徐先生看中了闸北区的一个办公楼盘,售楼处现场的销售人员并未告知徐先生外籍人士不能以个人身份购买办公楼。徐先生随即向该置业有限公司预定了一套办公楼房,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两周后突生变数,售楼处通知徐先生不能以个人身份购房,建议他以公司名义购买。

    如果以公司名义购房,缴纳的税款要比个人购买高得多,考虑到这一点徐先生提出不想购买。但售楼处销售人员为促成生意,竭力怂恿徐先生以公司名义购买,并迟迟不肯退还定金。

    闸北区消保委接诉后调查发现,双方在下定时均未考虑到外籍因素,消费者未主动告知,售楼处也未作提示,直至要办理相关手续时,售楼处才得知消费者是外国公民。售楼处工作上存在不足,没有在一开始做好告知工作,也未在事后做详细解释,反而为了促成交易,不予退还定金,竭力怂恿消费者以公司名义买房。最终,经消保委调解,开发商在调解现场退还了5000元定金。

置业提醒

    自“限外令”颁布后,境外人士只能购买 “唯一一套、自住的住宅”。目前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较统一做法是,要求在本市购房的境外人士必须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出具承诺书表示这套住房为自住住房,各交易中心参照这一标准,自行决定交易准则。即使是购买第一套住房,大部分区县要求出具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具体来讲,必须具备购房者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在境内的日期累计达到一年。

    消保委同时也提醒开发商,不仅要重视销售宣传,更要重视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国家在房地产销售上出台了许多规定,比如在购房人身份上,不光是对外籍人士有规定,对港澳台同胞购房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建议开发商在追求打造高品质房屋的同时,也要用心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销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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