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约定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凌女士所有,陈先生应于配合过户。但陈先生以该房产贷款之债务也应有凌女士负担之由不予配合。由于贷款债务有别于一人名下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陈先生协助凌女士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银行贷款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的一审判决。 凌女士和陈先生因感情破裂,于今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闵行区的一套商品房归凌女士所有。离婚后,陈先生须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外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享受和承担。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陈先生未协助凌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凌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协助将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凌女士。 陈先生虽然同意房屋产权变更,但认为,既然房屋产权归凌女士所有,那么,该房屋上的债务当然也应由其承担。故不同意诉讼请求。经查明,涉案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双方名下。2007年购买房屋时,以该房屋为抵押物,陈先生作为借款人、凌女士作为抵押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借款20万元。 法院认为,协议中关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享受和承担”的约定中是否包含系争房屋所涉银行抵押贷款,双方存有争议。因该抵押贷款系基于购买双方共有房屋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凌女士亦作为抵押人参与该抵押借款合同,故该债务有别于一人名下的债务。现因双方均无法证明该债务的承担在离婚时已作明确处理,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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