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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公证办过户 房管部门免担责

日期:2007-04-05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聂某诉被告樟树市房管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聂某与其妻彭某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归彭某所有,由彭某补偿聂某购房款和子女抚养费共计1.5万余元。聂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中,彭某凭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转让公证。因公证机关未能认真审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为彭某办理了转让公证,彭某凭此公证书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出让登记,得到了房屋出让款5.5万元并挥霍一空。二审判决将彭某应当补偿聂某的款增加到4.7万余元,由于彭某将卖房款挥霍无钱可供执行,法院中止了执行。聂某找到公证机关,该机关承认公证失误并赔偿了部分损失。聂某认为房管局办理转移登记时审查不严负有责任,因此,起诉了房管局。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比一般的证据更强的证据效力,樟树市房管局无法不采信,而且公证书是否有差错也不是被告审查的内容,被告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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