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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离婚为房产闹上法庭

日期:2010-08-31 新闻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去年9月8日,36岁的前空姐张玲与50岁的汪平登记结婚。结婚没几天,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汪平以23万余元的价格,把位于成都人民南路4段一处200多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张玲,自己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今年1月,张玲与汪平分居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上述房产判归她所有。汪平认为当初把房子转让给张玲,是以“结婚生子、白头偕老”为附加条件的,遂以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张玲,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

  昨日下午,武侯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并将择日宣判。

  以23万余元将房产转让给妻子

  2009年9月8日,汪平把张玲娶回家。汪平离异多年,之前两次婚姻育有两个孩子,但都不在他身边。

  汪平说,结婚后几天,张玲说她怀孕了,并且以要为汪平生孩子为借口,要求他将房产转让给自己。汪平为了维持刚组建的家庭和来之不易的孩子,就答应了张玲。

  9月15日,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汪平把位于人民南路4段,一处200多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张玲,转让价格为23万余元。

  汪平说,张玲至今没向他支付任何购房款,张玲则称已支付23万余元,但并没提出证据。

  汪平诉称张玲是利用他求子心切,渴望再婚家庭幸福的心理,误导他签订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

  张玲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她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并提交了一份9月23日的医院确诊报告,证明自己9月23日才知道怀孕的事实,不存在利用怀孕误导汪平的情况。

  妻子提离婚丈夫想要撤销合同

  房子过户后不久,9月29日,张玲到医院悄悄做了人工流产。之后便与汪平分居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将涉案房产判归她所有。

  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应该撤销。

  汪平诉称,位于人民南路4段,面积200多平方米的房产,转让价格之所以只有23万元,是因为合同以“结婚生子、白头偕老”为附加条件。他当时并不知道这个合同不能约束张玲,因此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张玲辩称,合同上并没有什么附加条件,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应该撤销。而且“结婚生子、白头偕老”是道德规范,不能上升为法律规范,就算有这个附加条件也是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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