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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赠房后意外身亡 为讨回房产,女婿状告丈母娘

日期:2006-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张女士赠予母亲一套房产后,不幸意外身亡。丈夫陈先生以已故妻子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母亲,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将岳母施女士告进法院。
  近日,闵行区法院在确认陈先生知情赠予岳母房产的基础上,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诉请。


  女儿赠房后意外身亡


  开公司的陈先生在市中心有一套房产,由于他嗜赌成性,欠下一屁股赌债,只好卖房还债。去年4月,陈先生卖房得款200多万元,还债后,将余款144万汇入张女士的账户。张女士为了给父母有个交待,用部分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赠予母亲。同年7月14日,张女士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
  不料,今年2月23日,张女士因煤气中毒不幸身亡。


  女婿告岳母要求返还


  张女士死后不久,陈先生便要求岳母返还房产。岳母则指出,当初买房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全过程,陈先生都知情,并没有反对。如今反悔,显然没有依据。
  房屋归属之争一触即发。陈先生遂以已故妻子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母亲、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女士赠予房产的行为。
  到底是共同赠予,还是擅自处置共有财产?此案关键人张女士已去世,而女婿与岳母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受理此案的法官陷入了深思。


  法院判定岳母受赠


  法庭上,施女士称,当初购买房屋所花钱款确系张女士支付,但讲好是陈先生和张女士共同赠予的;况且,张女士为自己买房一事,陈先生是认可的。但陈先生始终坚称,他对此事概不知情。
  然而,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证明,陈先生是和张女士一起来看房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中介公司,张女士以母亲名义购房时,陈先生在场;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后较长时间内,陈先生也一直未提出异议,因此可推定陈先生知晓且同意张女士为母亲购房的事实。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与张女士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此陈先生提出的张女士在购房时未经其同意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况且,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予,现房屋产权已登记在施女士名下,故陈先生主张撤销赠予,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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