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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女买婚房,该注意啥?

日期:2006-09-0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扬州晚报讯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父母该给儿子提供结婚的新房,即便是现在大多是独生子女,女方父母有时也会赞助,但毕竟传统不是短期就能改变的。由于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选择婚后独居,绝大部分家庭还是由男方父母帮忙购买婚房。由于房子是婚前购买,一旦这些儿女在离婚时,就碰到了财产分割的问题,这样由父母在子女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着实让很多人费了一番脑筋。这不,《金楼市》热线昨天就接到了这样的一个电话。

    新城西区的老周最近为儿子小周离婚的事情心里堵得慌,儿子结婚三年来,一直吵吵闹闹,现在两人决定离婚。因为还没有孩子,一提出离婚,两人像吃了秤砣铁了心,怎么劝也不回头,看来这婚是离定了。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房子。小两口结婚前,老周夫妇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精心装修之后,还添置了全套家电。而媳妇王云当时分文未出,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现在媳妇要求分割房子及房中的家具和电器。老周觉得媳妇这一要求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但到底哪里不合理,他也说不清,于是想到了请我们《金楼市》帮忙。另外,老周妻子张女士还想索回小两口结婚前她送给媳妇的一条祖传的项链。记者就老周的问题采访了扬州知名律师陈兵,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由此可见,小周父母在小周结婚前为他买了商品房和大件家电,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赠予小周夫妻双方的,应属小周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其妻子无权分得。但是,张女士将祖传项链在小周婚前给了当时还是小周女朋友的王云,应认定为赠予王云个人,这也属于王云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张女士无权要求王云返还。”

   律师表示,引申一下,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房出资,又没有明确是赠予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父母只想赠予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双方,可在赠予时明确表示是赠予一方的,最好做一个赠予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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