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律文书 >> 正文
律师函

日期:2004-03-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致:上海市静安区x号街坊拆迁指挥部

     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接受x之全权委托,现致函予您:

  鉴于:

贵公司正在拆迁的xx路xxx弄xxx号,系xxx与xxx共同承租的公房,xxx与xxx系夫妻关系。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贷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因此,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xxx与xxx共同所有。

由于目前xxx与xxx正在协商离婚事宜,如果xxx单方领走拆迁款存折可能会转移、隐匿该笔款项,损害xxx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要求贵公司协助如下:

   1、 请贵公司暂缓将该笔拆迁补偿款交付xxx,期间xxx与xxx将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不成将在发函的十天内向某某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诉讼解决,同时,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

  2、 若贵公司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将款项交付,请提前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应急手续。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律师 
2002
103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