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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令申请书(调查股票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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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9-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6)长民一(民)初字第XX号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对被告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不甚了解,而被告的财产状况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至关重要。现被告在股市炒股,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原告方无法自行收集被告王某的股票交易情况等证据材料,因此特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 拟调查机构:国泰证券延平路营业部 该机构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被告股票户名:王某 资金账号为:XXXXX (调查被告自开户起至2006年X月X日的股票交易及资金进出情况,即证券资金对账单)
附: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申请人:李 某 代理人:贾明军 律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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