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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在电视中道出儿子非婚生 前夫上法院索赔获支持

日期:2007-10-0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吴艳燕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报讯  因前妻贝倩(化名)在电视节目“心灵花园”中道出儿子非婚生的秘密,栋兵(化名)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几年来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由贝倩向栋兵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判决结果。
   

    2005年8月,贝倩与丈夫栋兵因性格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年仅一岁的儿子被判随贝倩共同生活,栋兵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直至孩子18岁成年。

    2006年7月,在一期电视节目“心灵花园”中,一女嘉宾讲述了自己曾背着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下儿子的经历,同时还道出当初为给孩子名分向丈夫撒谎,使丈夫误认为儿子是夫妇俩亲生的秘密。

    这期名为《爱,令我迷失方向》的节目播出时被栋兵看到,尽管节目中的嘉宾女子始终脸戴面具,但栋兵认定讲述者就是自己的前妻贝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贝倩赔偿孩子抚育费等2.2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为证明孩子与自己不存在血缘关系,栋兵于2006年11月原审证据质证时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贝倩以孩子年幼为由予以拒绝。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中心将节目中女嘉宾所出示的日记与贝倩所写的字据作笔迹鉴定,得出两者字迹为同一人所写的结论。

    鉴于贝倩既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在节目中所作陈述,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原审法院推定栋兵与“儿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判令贝倩赔偿栋兵经济损失1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贝倩以笔迹鉴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送交鉴定的检材笔迹虽来自节目中有关“日记”的画面,但该笔迹是以图像作为载体所反映的客观物体,鉴定机构以此为检材并无不妥。

    此外,在贝倩没有证据推翻在电视节目中所作陈述与事实有所出入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栋兵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在孩子生父未出来认领亲生儿子之前,应由生母贝倩负担全部抚养义务,并对栋兵之前所支付的抚养费用作出补偿。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贝倩在电视节目中的陈述,其行为已侵犯了栋兵的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原审法院据此作出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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