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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签真假两份 闹离婚自尝苦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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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0-16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假协议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真协议却留在手中并私下转让给弟弟。没想到与妻子阿芳(化名)离婚时,妻子却要求分割备案于工商部门的“220余万夫妻共有财产”,最终这对兄弟俩只能自尝苦果。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支持阿芳的诉求。
张某原是佛山某电梯公司的大股东,他有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弟弟。2004年12月,公司召开股东会,经清算,公司总资产为150万元左右。按规定,设立这一类型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8万元,如果公司股东、股权发生变动,向工商部门备案时若申报公司实际资产,公司将面临或须补缴注册资金或清算解散局面。
为了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又能瞒过工商部门,避免公司解散,股东签订一份假协议备案于工商部门,以508万元注册资金为准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额,即张某的弟弟以228.6万元受让哥哥在公司45%的股份;真的一份则确定张某占有45%的股份即67.2万元,并以85万元的转让价转让给其弟。真假协议的转让款相差140余万元。
去年底,张某与妻子阿芳离婚,此时阿芳要求割分“220万余元的夫妻共有财产”。紧接着,张某的弟弟也向法院起诉哥哥,要求解除之前与哥哥签订的协议。作为被告的张某完全同意弟弟请求,并强调之前的股权转让金应为85万元,而不是228.6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将股份以228.6万元转让给弟弟,文件均在工商部门备案,应受法律保护;而未报工商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 (记者 李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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