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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法院“调解快递”服刑人员离婚案

日期:2006-10-2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两件涉及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实行了“调解快递”,将有原告签署书面意见的离婚协议邮寄给远在外地监狱服刑的被告,在征求其书面调解意愿的基础上,仍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民事调解书,足不出户就妥善解除了当事人的“心病”。
    对于被告方在犯罪地被判处刑罚并服刑的离婚案件,案件审判人员通常要长途跋涉到被告服刑的监狱内就地开庭审理,原告一方也要到庭。这种方式往往要占用审判人员多个工作日,且要花费较大数额的交通费。原告一方到监狱面对被告要求离婚,对被告的感情和自尊心伤害较大,不利于被告安心服刑和改造。为此,该院灵活运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2项“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尝试性地对此类案件进行简便调处。

    该院首先询问原告方的调解意向,初步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判断“调解快递”的可行性;然后以联系函的方式与被告所在监狱沟通协调,取得监狱方的支持配合,把邮寄的离婚协议书代为转交给被告,并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让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同时,承办法官制作一份“询问函”给被告,书面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就案件基本事实提出问题,请被告书面答复;第三,商请监狱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被告的疏导工作。之后将被告签署意见后的离婚协议书以及被告的答复意见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法院;第四,审判人员按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的意愿制作民事调解书,再将调解书和送达回证寄到监狱方,函谢的同时要求代为向被告送达民事调解书,将被告签收后的送达回证寄回法院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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