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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进行时”遗产该归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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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0 新闻来源:大众网 齐鲁晚报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田小花与丈夫钱大壮于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4天后钱母去世,此时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阴县法院认为,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双方的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遗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继承。
田小花与钱大壮因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由于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2006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0月15日,钱母脑出血不幸去世(钱父已在3年前去世),留下6万元存款和一套价值6万元的住房。钱大壮经与其姐姐协商,6万元存款由他继承。鉴于钱大壮继承6万元遗产的实际情况,田小花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将6万元遗产分割一半给她。可钱大壮认为,这笔遗产是个人财产,田小花无权分得。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前,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大壮的父母在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也就不能将钱大壮应继承的份额确定为个人一方所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钱大壮的母亲去世时,田小花和丈夫钱大壮的离婚诉讼尚在进行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双方的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小花与钱大壮离婚已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并进入诉讼程序,在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内出现新的情况,田小花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此,钱大壮所继承的6万元遗产,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田小花有权分得一半,钱大壮表示理解。目前,双方对离婚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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