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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离婚欲分丈夫买断工龄款 ,法院:此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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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0 新闻来源:大江网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事件
刘某是金溪县一家工厂职工。1994年3月,25岁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某,并在该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刘某所在工厂经济效益一亏再亏,面临破产改制,在工厂与刘某达成协议后,刘某一次性获得买断工龄款36000元。下岗后的刘某在家无所事事,期间,刘某和妻子吴某的关系也开始恶化。2006年9月,妻子吴某提出与刘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吴提出要与刘平分买断工龄款。
说法
法院对该案件开庭审理后认为,刘某因工厂改制而获得一次性买断工龄款是其失去工作的补助费用,应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其妻子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该笔款项。据此,法院在判决准许吴与刘的离婚诉求后,同时判决驳回了吴要求分割刘买断工龄款的诉求。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或失去工作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失业保证金等费用,是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刘某买断工龄款是刘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刘再就业的物质保障,这种形势的财产与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刘的买断工龄款应归刘个人所有。因此,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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