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眼天下 >> 国内新闻 >> 正文
“婚姻变化”报告组织有可行性吗?

日期:2007-01-1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来源:海口晚报网

    1月10日,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向组织申报。(《北京日报》1月11日)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是一个新东西,老调重弹而已。2005年,南京市政府出台的《廉政工作意见》就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2006年9月,中央根据“1997年规定”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也规定必须向组织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这个初衷确实不错,但是,这个无任何配套的“规定”,就像乌龟的屁股,有可行性吗?

    首先,“婚姻变化”了,领导干部会如“规定”所预设的那样“自觉地”向组织汇报吗?如果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是因为性格不合、志趣不投以至感情淡漠,无关什么“包二奶”、“权力滥用”,那么,这就属于个人隐私,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之所以要求领导干部就“婚姻变化”向组织汇报,是因为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往往涉及公共利益、隐含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然而,对于这些秘密,报告人恐怕瞒都瞒不过来,会主动向组织说清楚吗?

    贪官的背后必有情妇、二奶,这几乎是近年来查处的诸多贪腐大案中的一个定律,可是,有哪个傻瓜会愚蠢到通过向上级部门“自曝家丑”来“自毁前程”!一项制度要行之有效,应该满足激励相容约束,要有足够的激励因子,可是,要求领导干部就“婚姻变化”向组织申报,则再一次落入了“自律”的窠臼。无疑,这个“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把领导干部想象成了当代包公、转世海瑞。盲目地要求领导干部自律自省,只会鼓励弄虚作假和人格分裂,如何取信于民?

    官员的婚外性关系,往往是官员腐败的一个前置逻辑,可是,不管是何种情况,“婚姻变化”只是表征。即使个别领导干部报告的是实情,承认有“第三者插足”以至婚姻破裂,但是,这样的表象能成为官员升迁与否的依据吗?我看,这只会成为某些不怀好意者打压对手的工具!应该明确的是,婚姻破裂与个人道德品质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将婚姻状况与个人前途联系起来,反而会助长官员的婚外情。

    作为监督部门,最关心的应该是官员的婚外性是否侵犯公共利益,是否滥用权力,而不是官员的婚姻本身。至于官员的婚姻状况是否影响到了他的从政形象,这本是选民的事,就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的婚外情最终却得到了国会的凉解。说明白了,“婚姻变化”报告组织,其实是现行行政体制的一个怪胎,当监督机制不尽完善以至难以凑效的时候,就只好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官员自律,这何尝不是一种回避问题、自欺欺人的表现。 林金芳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