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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首部涉及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条例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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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01-15 新闻来源:新浪网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谁都有权举报家庭暴力;公职人员不及时处理家暴案酿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历经两次审议,《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昨日正式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吉林首部涉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条例。
早在2005年2月,赵艳玲等11位省人大代表就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当时统计显示,自2003年至2005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2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17%左右。
昨日通过的《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条例》规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妇联、工会等组织应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受害人不单包括妇女,也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成年男人。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意识将被打破。《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第一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推诿,公安机关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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