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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日期:2007-04-06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办法》的实施,降低了法律维权的成本,将大大缓解老百姓“打不起官司”难题。

  “新”“旧”对比

  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开始全面实行。新旧收费标准相比,不少项目费用降低了一半,这对打官司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喜讯。

  “真比以前省了不少钱。”昨天,记者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碰到了前来立案的一位女士,她高兴地告诉记者:“之前,我并不知道诉讼费下调的消息,对我来说这是件大好事啊。”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4月1日后诉讼费下调,当事人普遍表示减轻了不少负担。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究竟能给百姓打官司带来哪些实惠,法官用以下的例子作了说明。

  追索劳动报酬只要10元钱

  【案例】 2006年末,农民工马世军被老板拖欠了5000元的工资,马世军想打官司却又怕要不回来,白白交了诉讼费,而根据新规定,到法院起诉可以先不交诉讼费,而等案件审结后再交纳10元钱的诉讼费。而在2004年,家住互助土族自治县的农民工李某,为了要回老板拖欠的1千余元工资,起诉到法院后,包括诉讼费、资料费、路费、住宿费等,前后花去了八百多元,算来算去真是不划算,如今像李某这样的农民工打官司,可以省下不少的钱。

  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般离婚案件最低只需50元

  【案例】小丽和丈夫想离婚,他们有共同的存款18万元。如果在4月1日前打官司,按照老《办法》,需要交2000元左右的案件受理费。如今,只交50元-300元的诉讼费就可以了。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而老《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办法》第3条明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就是说,从今年4月1日起所有的诉讼收费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这一办法。

  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

  除上文中提到的以外,新《办法》还从以下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按标的收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这种改变,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案件的标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财产,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降低“民告官”成本。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记者了解到《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孙满荣法官经过认真研究,发明出了诉讼费收费速算法包括计算表和计算公式,对减轻法官的劳动强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先执行后交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这是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出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办法》同时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照《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新《办法》调整了一下顺序,变为先执行后交费,而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他们尽快履行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将加大。

  明确缓减免交的十几种具体情形

  区别不同情形,新《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如法院对于当事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这些案件不交纳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被取消

  与原来收费办法使用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不同,新办法的诉讼费交纳范围非常明确,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作者:杨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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