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法眼天下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为逃债竟与妻子协议离婚

日期:2007-10-0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江南时报   为逃掉22名员工工资11万元,一男子竟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房产全部转给妻子。常州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该男子与前妻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 
 
  1996年,祖某等22人为许某承接的工程做工,许某支付了部分报酬。1997年2月4日,许某向祖某等22人出具了11万元的工资欠条。后许某一直未与祖某等人结算,祖某等人后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许某同意支付原告工资65000元,于2006年10月底前给付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07年1月底前给付完毕;若许某不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支付原告工资11万元。后许某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去年11月,祖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女子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新新村53号(化名)房屋已由其与许某在离婚时约定归其所有。祖某等人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许某与李某无偿转让新新村53号房屋的行为。

  被告许某辩称,欠原告工资属婚前债务,所转让的房产属与李某的婚后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同居生活数年后,于2000年元月31日登记结婚,新新村53号房屋于2002年5月由两被告购得,登记在许某名下;去年2月2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新新村53号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院认为,被告许某所欠祖某等22名原告工资,属许某婚前个人债务,新新村53号房屋属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许某未举证证明其有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故许某与李某约定将新新村53号房屋全部份额(价值)均归李某所有,明显具有逃避债务之恶意。常州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许某与李某约定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的行为。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