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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党委、团委、律师代表团、律师事务所:
为展现上海青年律师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功能、作用及良好形象,大力提升上海青年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弘扬法治精神,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上海律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并为上海法律服务业储备坚实的青年人才,根据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安排,经研究,由上海市司法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发起,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在本市开展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活动,对获奖的优秀青年律师在2008年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
请各单位按照评选方案(附件一),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正确实施,确保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1、上海市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方案 2、组委会、评委会、评选办公室名单 3、组织推荐表
上海市司法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青年联合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方案
为加强本市律师队伍建设,推出一批优秀青年律师,并为法律服务业储备坚实的青年人才,根据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工作安排,于2007年11月——2008年3月在本市开展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上海市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展现上海青年律师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功能、作用及良好形象,大力提升上海青年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弘扬法治精神,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上海律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主办单位
上海市司法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青年联合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三、协办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青年报社
上海法治报
四、评选时间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
五、评选范围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三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7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注册执业律师。第一、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获得者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六、参评律师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积极贡献。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老律师,在年轻律师队伍中起到良好表率作用,并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3、努力开拓律师业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专业领域和律师团队中,起到楷模作用,初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
4、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服务社区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七、推荐方式
组织推荐。组织推荐指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党委和律师代表团共同推荐。
八、评选阶段
评选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动员、推荐阶段(2007年11月20日-12月20日),在东方律师网刊登推荐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召开业内动员布置会议,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党委和律师代表团在听取团区委、青年联合会等单位意见后开展推荐工作。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所在区县青年律师人数的2%,不足2%的至少推荐1名。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本届优秀青年律师评选工作的进展情况。
2、第二阶段为审评阶段(2007年12月21日-2008年1月20日),由评选办公室对参选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筛选及分类。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委对参评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阅。由评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参评律师统一审查,投票确定20名候选人名单。
在上海青年报、上海法治报等报纸开设专栏,组织媒体报道青年律师的先进事迹,介绍青年律师成才模式。
3、第三阶段为评选阶段(2008年1月21日—2008年3月),在东方律师网上对20位候选律师进行公示,期间,评委对候选律师的卷宗进行抽查评审。20位候选律师与上海政法学院等院校师生组成的大众评审团进行对话与交流。评委会根据候选律师的表现和卷宗抽查情况等综合因素,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出上海市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
评选办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宣传优秀青年律师的先进事迹。
九、评选要求
1、参评律师对本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若发现有虚假材料,将取消参评资格。
2、参评律师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评选工作,共同确保评选工作良性开展。
3、12月20日(周四)前,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党委和律师代表团共同组织推荐工作,并将推荐材料交评选办公室。须提供的具体材料如下:
(1)组织推荐表;
(2)被推荐人先进事迹;
(3)被推荐人近三年内本人承办的两个案例简介,每份简介字数在1000字左右,需附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4)被推荐人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或其它专业成果(包括优秀法律文书、行业范本等),属发表或出版的需提供原件;
(5)被推荐人曾获荣誉称号、获奖证书、担任社会职务的聘书等复印件;
(6)其他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所有材料按A4标准纸规格装订,装订顺序如上述提交材料顺序,同时要有封面及目录。其中(1)、(2)、(3)项还需提交电子文本。
十、组委会和评选委员会
1、组委会由上海市司法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领导组成。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军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书记马春雷为组委会主任。
2、评选委员会由各单位推荐的资深专家、学者、有关领导、律师等共23人组成。
3、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其任务是协助评选委员会处理具体事务及组织相关评委审阅报送案件卷宗。
十一、表彰及奖励
在2008年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上宣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本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 编:200032 联 系 人:潘毓霞 党文俊 龚宏
联系电话:64030000
组委会名单
主 任:吴军营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马春雷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书记
委 员:桂晓民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跃旗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副书记
吕红兵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蔡 忠 上海市综治办副主任、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主任
庄孝志 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胡 军 上海市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徐晓青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评委会名单( 23人)
主 任:朱洪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委 员:阎 立 上海市政法学院副院长
李海歌 上海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
吴烨宇 青年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总编辑
关宝英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朱富林 上海市司法局执业监督处处长
余学杰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周建军 共青团上海市委权益部部长
姚 强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穆 青 共青团上海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副秘书长
金乐敏 上海法治报总编辑
毛柏根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钱丽萍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小耘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王国忠 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许 强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刘大力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朱树英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俞建国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陶武平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鲍培伦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翟 建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缪林凤 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评选办公室
主 任:万恩标
副主任:范胜琴 刘小禾 王旭峰
成 员:陈 东 潘毓霞 霍井轶 黄 嘉 陈颖健
党文俊 龚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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