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婚姻知识 >> 离婚知识 >> 正文
为什么婚姻登记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审查批准是否准予离婚?

日期:2004-03-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离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文件之日起,最长一个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证离婚质量,防止草率离婚;

    二、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

    三、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对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的时间,争取重归于好。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