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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日期:2004-03-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
户;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待遇标准

 



     



       



妊娠7个月(7个月)以上或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



妊娠7个月生产或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纳基数×3个月



增加半个月



增加半个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本人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纳基数×1.5个月



本人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纳基数×1个月



2500



400



200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





 







 







 





本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个月



本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内



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个月





 







 







 





本人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3个月



本人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1个月





 







 







 





超过领取期限暂停领取或符合领取条件但未领取



本市当月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3个月





 







 







 





本人当月本市同类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1.5个月



本人当月本市同类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1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未满一年



领取失业补助金或超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



本市当月同类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3个月





 







 







 





本人当月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1.5个月



本人当月本市失业补助金标准×1个月





 







 







 






(编辑:贾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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