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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是否有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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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4-03-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贾律师:
我与张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孩子户口簿上的姓是随我姓的。我与张某离婚后,孩子由其母亲抚养,我每月负担抚育费450元。不久前,张某背着我变更了孩子的姓氏,随她姓张。我得知后要求前妻立即予以恢复,可她却说孩子由法院判给了她,她有权更改孩子的姓氏。我想,既然孩子现在已不随我姓了,我就可以不再给付抚育费。 请问,前妻的做法和我的想法对吗?
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据此,孩子出生后其姓氏和名字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簿上登记的子女姓名,不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未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当然,子女年满18周岁后是否更名改姓,则由其自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分别指出:对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当事人,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姓名;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育费;对拒不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前妻擅自变更小孩的姓的做法是不妥的。可与前妻协商,让其恢复京京的原姓氏,若前妻拒绝,而又坚持要求恢复,则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主张,但绝不能以前夫擅自变更孩子姓氏为由而拒付抚育费。因为,子女无论随父方或母方姓,也无论跟父方或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仍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拒付抚育费,既与社会道德相悖,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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