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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日期:2004-03-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去台人员多年后回到大陆,其与大陆配偶的婚姻关系应如何确定,一般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1)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3)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按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的,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4)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5)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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