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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结婚生育政策 11种情形可再生育

日期:2004-03-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2004-01-01 转载:网易    (编辑:pocky)
    千龙网讯据《新民晚报》报道,晚婚育如何奖励?“再生育”有何条件?2003年12月31日上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出了答案。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上海晚婚育率达90%以上;公民在享受休假的同时,也面临就业压力。为此,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情形有:

  1.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5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7.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8.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9.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10.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11.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编辑:曹原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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