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女儿孝心送房遭遇继承尴尬 |
|
|
| 日期:2006-09-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都市时报 人性都是自私的。买房居住已经成为现在中国人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一个问题,面对如此大的一笔支出,夫妻之间也好,父母、子女之间也好,当亲情和财产——特别是一大笔财产纠缠在一起时,我们不得不必须学会“先小人,后君子”,做一些必要的防范,把一些将来可能出现的尴尬或隐患杜绝在买房之前。
女儿孝心送房遭遇继承尴尬 “我的一个老朋友请我帮他写份遗嘱,可这样的遗嘱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写,请你们帮我出出主意吧!”这段时间以来,金大娘一直被老朋友的这个请求困扰着,万般无奈下她向本报发出了“求援令”。 事情还得从一套房子说起。1995年,李大爷的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昆明市梁源小区分了套宿舍给李大爷居住,每月交纳一定的房租,然而搬入不久,李大爷的妻子就去世了,留下一个女儿与李大爷相依为命,所幸女儿已成年,在一所中学当老师。1996年,李大爷找了一个老伴,在之后的人生道路上互相照顾,老伴的子女们时常来看望老两口,日子也算过得安稳。2000年单位决定把房子卖给租房户,考虑到经济问题,李大爷和老伴商量后决定不买了,可女儿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会,为了报答父亲的养育之恩,李大爷的女儿出钱买下了这套房子,送给父亲,户主仍是李大爷。 日子一天天过去,如今已70岁的李大爷身体一年不如一年,他想到了这套房子的问题,这套房子是女儿买的,当他与老伴都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应归女儿所有,可如果严格按《继承法》来说,继子女和女儿享有同等的权利,老伴的子女有好几个,到时女儿肯定要吃亏!从此,这成了李大爷的一块心病:怎么才能让这套房子在他和老伴去世后归女儿所有? 终于,李大爷想到了立遗嘱,他找到了几十年的老朋友金大娘,这可难坏了金大娘:“几十年的老朋友不帮不行,可立这种遗嘱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遗嘱的内容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他一个人是无权处理老伴那部分财产的,这个遗嘱到底应该怎样写?”
热线求助 继母“抢走”所有遗产 像李大爷这样情况其实在生活中普遍存在,有的是为子女忧、有的是为父母愁,仅到本报反映、要求咨询的类似情况就有许多。
案例A:为父母买房如何确保继承权 张女士结婚已14年了,在兄弟姊妹4人里只有她的收入还不错,家里一个女儿也已上初中,夫妻俩没有什么负担,小日子还算红火。可张女士年迈的父母仍居住在狭小简陋的单位宿舍里,她一直想给父母买套房子作为回报,可她又存在着种种顾虑:丈夫心眼小,给父母买房的事不能让他知道,所以户主不能落成自己的名字。但如果户主办成父母的名字,父母百年以后其他兄弟姊妹来争房产怎么办?
案例B:婚前贷款买房算不算个人财产? 面临结婚的孙先生在开心之余也有着这样的担心,“我打算在结婚前买套房子,但凭我的经济实力只能是按揭贷款,我付了首付款后,结了婚由双方共同还贷,这房子是不是就变成了共同财产?万一离婚,房屋和贷款将会如何处理?我的钱会不会打了水漂?
案例C:继母“抢走”父亲遗产 王先生家遇到的情况就更尴尬了:王先生的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父亲含辛茹苦独自将3个儿女抚养成人,父亲的身体不太好,王先生成家后就一直和父亲住在一起方便照顾。一年前,有好心人为年近七旬的父亲介绍了一个40多岁的女子,那女子对父亲非常体贴,做饭洗衣、端茶倒水、按摩捶背,将父亲照顾得非常好。想到父亲老来有人作伴、照料,大家都支持父亲的选择,不久这个女子就住进王先生家和父亲一起生活,看到父亲生活幸福,子女们也挺高兴。 然而今年春节期间,老父亲和那女子到外省去旅游,父亲在外地不幸病故,当全家人都在为父亲的去世而沉浸在悲痛之中时,那名女子却把众子女们召集起来。开始大家都没明白怎么回事,直到女子当着3子女拿出了她和老父亲的《结婚证》以及父亲的遗嘱时,大家才明白她是“算账”来了,她声称老父亲已通过遗嘱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她,包括王先生一家住着的老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看着眼着的这一切,3兄妹全傻眼了……这女子连什么时候和老父亲领的《结婚证》都一直保密,且现在住着的这套房子虽然是父亲单位的福利房,但却是王先生出的钱,只是落成了父亲的名字。
现在,王先生一家却面临流浪街头的处境……
维权服务台 崔先生:我和我哥共同建了一栋房子;请问怎么办才能证明我?z财产共有? 万立律师:欲证明你哥俩房产共有应有如下的条件:该栋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哥俩共同享有具有土地使用权共有证(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则财产权利仅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哥俩出资建房的协议,证明两人共同出资建起该栋房子;哥俩对该栋房子的共有产权及相关权益书面明确的约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取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房地产及房屋产权证书这是最好的保障。 普女士:我一朋友买了套二手房。因房主房产证遗失,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我朋友先支付总房款的65%,由房主补办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费用由我朋友支付。但在此过程中,房主因故死亡。请问我朋友该如何办过户手续? 万立律师:一、由房主的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公证;二、再由房主的继承人将房屋卖给你的朋友,就能完成双方的房屋买卖。 王先生:请问有父母公证遗嘱的遗产,父母百年以后自然生效,是否还需办理什么手续才合法?如房屋。
万立律师:你父亲的遗产应至你父亲去世之日起开始继承,继承的概念就是将原属你父亲的财产转移至继承人所有。房产的所有权人以房产登记为准,所以如果你父亲已经去世,你应到你父亲做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去办理证明文件,然后到房产证的发证单位去办理产权人变更的手续。目前我国尚未对继承遗产征税,你需支付的是手续费用。
维权支招:将房产纠纷杜绝在买房前 针对上述求助,本报邀请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李剑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指定赠与财产不属夫妻共有
本文开头李大爷家的情况和案例A的情况比较类似。李大爷和老伴的房子因为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故该房屋依法不宜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给父亲买房,以父亲的名字办理产权证,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赠与行为。如果父亲想把房屋给女儿,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父亲对该房屋具有独立的处分权,如果父亲对房屋没有独立处分权,其只能对拥有的房屋份额进行处分。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女儿在赠与房屋时,明确了房屋是赠与父亲个人的财产,则父亲依法对该房屋具有独立处分权。父亲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把房屋给女儿:其一,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再赠与女儿;其二,以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房屋的所有权由女儿继承。
婚前贷款买房也属个人财产
对于案例B中孙先生的情况则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孙先生支付首付款,向银行贷款,并在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该房的所有权属于孙先生的婚前财产,因为在孙先生买房时,他用首付款和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已向房屋开发商足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以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准,因此该房属于孙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它不会因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是孙先生和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孙先生和妻子共同向银行偿还他婚前个人债务问题,从房屋的所有权和婚前个人债务来讲,应当是由孙先生向银行偿还个人的婚前债务,但孙先生和妻子基于婚姻关系共同向银行偿还孙先生的个人借款,如出现离婚的情况,如妻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她可就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偿还的孙先生个人债务,要求孙先生返还她支付的份额。
遗嘱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
对于案例C中王先生一家遇到的情况,除非王先生能证实父亲所立遗嘱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公证过的遗嘱,否则,该女子可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合法取得王先生父亲的全部遗产。
律师提醒:无论遗嘱处分房产还是财产与,都要求涉案财产的权属非第三人所有。同时,建议遗嘱处分房产或财产赠与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尽可能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并及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
| |
|
| [关闭窗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