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继承法苑 >> 继承案例 >> 正文
儿媳赡养之说无从认定 诉请继承婆婆遗产被驳回

日期:2006-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自认为在婆婆王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有权继承遗产,潘女士执意要在法定继承份额中分一杯羹,由此与其他家庭成员引发矛盾。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潘女士限期向继承人返还全部钱款。

  王某早年丧夫,自1984年起直至2003年去世一直与二儿子,即潘女士的小叔一起生活。2005年王某生前所在地区因土地征收向村民发放补偿费,按农龄计算,王某得23万元。去年1月,潘女士从村委会领取其中的10万元。由于潘女士的丈夫已在1996年去世,潘女士的女儿认为父亲对祖母的遗产继承份额应顺延至晚辈直系血亲,母亲作为儿媳并无继承权,遂将潘女士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

  潘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称1984年之前婆婆一直和自己及丈夫一起生活,即便此后搬去小叔处居住,自己也经常前去看望、照顾老人,在精神上给老人以慰藉,婆媳关系始终很融洽。此外在遗产继承之初,家庭成员曾对23万元补偿费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13万归小叔,潘女士所领的10万元则由其和三个女儿平分。现女儿反悔,而遗产继承已实际开始,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在继承中的份额。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0万元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根据法律规定,潘女士的丈夫先于自己的母亲去世,其对母亲王某的继承份额因转由三位女儿继承。潘女士作为儿媳是非法定继承人,只有在对婆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下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潘女士所诉情况,虽然其经常前往小叔家看望老人,但因为婆婆的晚年生活主要由小叔照顾,因此对潘女士以此为由主张财产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由潘女士的女儿继承遗产的判决。(吴艳燕)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 站 服 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300-30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沪 家 新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