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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年前析家产 今朝四世对簿公堂为继承

日期:2006-08-2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11月11日上午9点,广西防城港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雷曼珠诉被告雷庆颂等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 来自法国、美国、中国和香港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双方当事人共计14人,加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坐满的了整个法庭。

    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标的物为原告雷曼珠的祖父雷震霆(墨云公)生前所建的房屋。雷震霆为当时广西东兴市一地主官僚,其房产于1952年土改时被没收。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复决字[2003]64号确认广西东兴市面上东兴镇“新和安”房为华侨私房,并决定把该房产退还业主的合法继承人。此文一出,原告雷曼珠、被告雷庆颂等雷家亲属均主张对该处房产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据原告诉称,其祖父雷震霆于1936主持将雷氏家产进行了分家,依当时的分约中所称“将所存国地屋宇分开,各自居自食”,家产被分为三份:震光公的遗孀李氏(及其子女)一份;雷震霆的正室霍氏(及其子女)一份;雷震霆的继室沈氏(及其子女)一份。

    原告雷曼珠为雷震霆的正室霍氏所生的三个儿子(雷潮鸣、雷汉鸣、雷桃鸣)中雷桃鸣的女儿,霍氏(原告祖母)在解放前主持将家产分给了三个儿子。依当时习俗,出嫁女对父母遗产无继承权,因此霍氏的二个女儿雷慧贞、雷慧卿没有分得家产。原告据此主张作为雷慧贞、雷慧卿之子的被告对讼争房产无代位继承权。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为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并要求被告从上述房屋搬出并退回房屋租金20万元。

    由于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在庭审前案件主审人主持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中对涉案所有的案件事实证据逐一查证,质证。

    该案将在开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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