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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的房产我能继承吗

日期:2006-08-2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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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17岁上班开始一直和寡居的奶奶一起居住并照顾她的生活,我的户口和奶奶的在一起。直到我出嫁前,我们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我出嫁后住地离奶奶不远,还是经常照顾

    奶奶,对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邻居们有目共睹。奶奶有两间平房,她生前曾在多种场合多次提到她百年后房子归我,居委会与好多邻居都可以证明,我父亲、叔叔、姑姑也知道奶奶的想法,他们从来没有表示反对。

  今年年初,奶奶突发脑溢血去世,现在房子面临拆迁,父亲和叔叔、姑姑现在都出来干涉我继承房产,据说他们已经作好了起诉准备。我有权继承奶奶的房子吗?

    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亲笔遗嘱)、代书遗嘱(代笔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口授遗嘱)。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老人生前虽在多种场合多次表示过房子由孙女继承,但老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通过有效的遗嘱形式固定下来,而且这种口头表示也不符合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老人去世后,因无有效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孙子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老人的儿女均健在,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女是不能继承的。

  尽管这位女士不能继承奶奶遗产,但如果她能证明自己对奶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依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主张取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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