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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诉争2万多元遗产

日期:2008-03-31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金城江区某单位干部梁光军因心脏病发作到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南宁市某公司工作的外甥韦永强前去照顾、护理。梁光军因治疗无效去世后,韦永强遵照梁光军的《遗嘱》取走其存款2万多元。梁光军的女儿知道后多次向韦永强索回存款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存款及利息。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梁洁的诉讼请求。 

护理舅舅  取走存款

    多年前,梁光军与妻子离婚,女儿梁洁跟随母亲生活。


    2002年11月26日,梁光军因心脏病发作到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外甥韦永强在南宁工作,便由韦永强去护理。2002年12月15日,梁光军因治疗无效去世。在梁洁没有到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梁光军的侄子梁钢志代为签字火化了梁光军的遗体。韦永强也协助处理了梁光军的后事。


    2002年12月16日,韦永强从自治区人民医院领取退回的梁光军住院预交金1181.7元;另外,韦永强分别于2002年12月24日、2003年1月1日取走梁光军在建行账上的存款600元、4300元;2002年12月23日,韦永强分两次取走梁光军在农行账上的存款1.8万元和857.6元。上述款项合计24939.3元。另外,2003年5月23日,建行从梁光军账户上代扣款120元。


    梁洁得知韦永强拿父亲的存折及现金后,多次催韦永强归还,但韦永强予以明确拒绝,双方为此引发纠纷。2006年2月,梁洁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韦永强返还其父亲梁光军的存款2万多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 返还存款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等文书给韦永强。由于种种原因,韦永强未能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韦永强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到医院护理梁洁的父亲,其行为应得到赞扬。但是韦永强在处理完梁光军的遗体火化等后事时,不但没有及时通知梁光军的女儿梁洁,且还擅自把梁光军的存折和存折上的存款取走,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应当把取得现金的返还给梁洁。事后,经梁洁向韦永强提出要求取回此款未果而引起纠纷。法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等文书给韦永强,但韦永强未能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只能认定韦永强放弃其抗辩权利,法院只有依据梁洁提供的证据作出处理。梁洁诉称韦永强承认得到梁洁父亲的现金2000元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另外还有梁洁要求韦永强返还建行从梁光军账户代扣款120元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韦永强返还给梁洁存款24939.3元及其利息4963.2元。

法庭激辩 各执一词

    一审宣判后,韦永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


    韦永强认为,梁洁的父母离婚后,梁洁跟随其母生活。梁光军生病后,梁洁不闻不问,一切均由他护理。梁光军在病重时于2002年12月9日亲笔写了遗嘱,由他执管建行存折一本余款3900元、农行卡一张余款1.8万元及现金2000元。他依照梁光军的遗嘱,扣除在南宁的活动经费4683元,代为还欠款11047元,余下8167元他已移交给梁光军侄女代还姚某等人欠款。目前,他已按梁光军的遗嘱处理存款,身上已不再有梁光军之余款。依照梁光军所立遗嘱,梁洁没有权利继承该笔财产。依照梁光军亲笔遗嘱,由他执管该笔财产,他也遵照遗嘱处理该存款,而遗嘱中没有提到该笔财产由梁洁继承。此外,梁洁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梁洁的理由是:韦永强在她父母离婚之事起了促进作用,为以后的图财害命打下基础。父亲住院后,却没有人告诉她,甚至父亲来南宁治病至死亡前后共20天时间,她在学校读书,韦永强为达到图财害命的目的而排挤她,也没有告诉她父亲住院之事。父亲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不知道有什么风险,何来遗嘱?她一直没有见过遗嘱原件,韦永强也没有出示遗嘱原件,时隔几年后的今天,韦永强突然出示遗嘱复印件,利用假遗嘱来骗取财产,应承担法律责任。她从知道韦永强拿父亲的存折及现金后,多次催韦永强归还,但韦永强一直不还,她只好进行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且她一直没有中断对韦永强的控告,可见韦永强称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终审判决 驳回请求

    中院审理此案过程中,韦永强向法庭出示梁光军生前于2002年12月9日所亲笔写下的遗嘱原件,经法庭召集了韦永强与梁洁来对此份遗嘱进行质证,韦永强讲此份遗嘱是梁光军生前亲笔所写,而梁洁则认为遗嘱是假的,不是梁光军亲笔所写。


    后韦永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中院依法委托了广西公众鉴定中心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2007年5月29日,鉴定中心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落款时间为:2002年12月9日,落款人为:‘梁光军’的《遗嘱》及《遗嘱》中的‘梁光军’的签名是梁光军本人所书写。”


    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梁光军死亡后对其遗产的处理产生的纠纷。经鉴定,法院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并以此为本案的处理依据。根据2002年12月9日的遗嘱,韦永强基本上处分了该案所讼争的财产,遗嘱上也没有提到该笔遗产由梁洁继承。故韦永强根据遗嘱,处分了梁光军的遗产,没有任何过错,梁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梁洁的诉讼请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韦永强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中院作出判决:撤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梁洁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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