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继承法苑 >> 涉外继承 >> 正文
大陆对涉台继承公证的办理地有何规定?

日期:2006-09-1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答:

  涉台公证是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

  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由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 站 服 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300-30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沪 家 新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