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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日期:2006-09-2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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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了避免我去世后,儿女为了争遗产而伤了和气,我打算立一份遗嘱来安排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可我怕写的遗嘱放在家里被他们发现,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听说立遗嘱可以进行公证,因此我也想办一份公证遗嘱。烦请律师给介绍一下公证遗嘱的有关情况?

    答: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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