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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在父亲去世后,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被法院拒之门外

日期:2006-10-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贾明军、王常栋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贾明军律师经典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董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谢某是董某的女儿。董某与谢某的父亲1994年离婚,离婚后谢某一直由父亲抚养,董某在离婚后,便没有再与谢某及其父亲联系,也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十几年间,谢某没有见过亲生母亲董某一面。
  

  2004年5月谢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在父亲的葬礼上,谢某见到了十几年间未见面的母亲董某,董某留给了谢某一个地址和电话。2005年7月,谢某考入当地高中,为了交学费,谢某找到董某要求其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每月500元。但是董某拒绝支付。


  2005年11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收到谢某的起诉材料后,认为原告谢某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法做出裁定不予立案。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恰当?
  律师认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起诉必须要由监护人代理,而民法通则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通常未成年人起诉必须要由监护人父亲或者母亲作为代理人,但是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如果未成年人要起诉监护人,应该怎么办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起诉的被告又是监护人,再让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显然不可能,此种情况法院只能以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

 
  律师建议: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先要求更换监护人,然后再由更换后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抚养费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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