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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离婚夫妻竞价分房产

日期:2004-10-1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竞价这一拍卖业的“游戏规则”,如今也被引进审判实践中。近日,沧浪区法院运用竞价分割房产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这在江苏省还是首例。

  结婚6年后,曹先生与徐女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双方都是再婚,婚后也没有孩子,两人不约而同想到了分手。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现金、家庭用品都好办,一人一半就行了,但在房产分割上,两人还是产生了争议。曹先生与徐女士婚后共有两套住房,一套是友联新村的商品房,还有一套房子刚刚拆迁,享有5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购买权。定销商品房购买权的价值显然难以确定,但如果一人分一套房子,也谈不上公平,按市价分也不太合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共有房产归属争执不下,双方均要求享有友联新村的房屋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实践,决定由双方对该房屋进行竞价。曹先生出20万元竞买房屋,愿按房屋价一半补偿给徐女士10万元;徐女士则竞价说要多补偿2万元给曹先生。双方以12万元起步竞价,以500元为一个竞价点,逐次上竞,一直竞价至12.55万元,最后徐女士竞得房屋所有权。双方通过竞价最终达成房产分割协议:房屋成交价为25.1万元,由徐女士按房屋价一半补偿给曹先生12.55万元,定销房的购买权也由曹先生享有。6月23日,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据记者获悉,自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竞价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这是江苏省首例离婚夫妻通过竞价分房产的案件。   据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介绍,由于房产的不动产性质导致分割会损害其使用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特别是目前还有大量未能确定权属的房产存在,导致分割难度更大,因此遇到夫妻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时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竞价分房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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