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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钱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06-06-2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2000年6月和7月,左女士曾先后向李先生借款140万元。2004年1月,左女士与丈夫夏先生离婚。李先生于2005年2月4日起诉左女士,要求其归还欠款。东城法院判决左女士还钱。可左女士离婚后便患病,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李先生认为,该债务既然是左女士在其与夏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那么夏先生对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遂把夏先生告上法庭。

  夏先生辩称,李女士借钱一事他根本不知道。现在左女士患病,不会说话,他也无法核实事实,因此不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东城法院经审理,确认夏先生对于其前妻李女士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办此案的法官屠育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左女士在其与夏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李先生借款,但左女士与李先生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左女士在其与夏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对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现在李先生起诉要求夏先生对左女士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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