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法院今判侵权部分买卖无效 |
|
|
| 日期:2006-06-2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水母网讯 芝罘区一王姓男子,变造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将与前妻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擅自卖给他人,使本来病魔缠身的于某,在遭受离婚打击之痛后,又拖着病体走上艰难维权路。昨天,记者获悉,于某的维权路历时3年多后终于划上了句号。 如今,烟台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侵权部分买卖无效。
2001年8月,王某和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制发的民事调解书中第4项确定,共有房产楼房4间,其中南1间归王某所有,北一间归于某所有,门厅、厨房、厕所、书房双方共有,调解书一共3页。2003年5月,王某将房屋卖给了他人,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找了一个打字社将调解书中的第4项(第2页)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处理内容变造为房产全部归其本人所有,并将变造后的调解书提供给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所得房款全部用于还债和日常花费。于某得知房屋被卖后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房管部门已经发放给买房人的房证。2005年2月2日,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同时,王某的行为因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同年4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事后买房人不算完了,告到法庭,要求把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归还自己所有,王某与于某应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李先利和金荣奎两位律师为于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做出了“于某并没有委托他人出卖房屋,王某未经同意擅自出卖共同房屋的行为是非法的,买卖关系应无效”的辩解。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必须经过另一方共有人同意。王某在卖房前虽曾与于某协商过,于某亦初步表示同意,但在具体买卖过程中,对出售房屋的价款、购房款的交付及房屋的过户等具体事宜,王某并未与于某协商一致,取得完全同意,在此情况下,王某变造法律文书进行过户,其行为损害了房屋共有人于某的合法权益,其损害于某合法利益的合同(王某与买房人签订)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买房人要求将房屋全部确权归其所有的理由不成立。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