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 财产分割 >> 正文
婚前产权房离婚可不分

日期:2006-06-2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乌鲁木齐晚报讯   2002年10月,屠先生在青年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随后,屠先生抵押货物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一年后,屠先生与女朋友(王女士)结婚,当时这套住房已升值到4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去年11月,屠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双方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妻子认为,该房屋除去15万首付款及屠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外,其余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60万-15万-5万=40万元,并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屠先生在结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应为屠先生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分割。因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中,屠先生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王女士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返还。根据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屠先生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