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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女方提走巨款法院判其不得分其他财产

日期:2006-08-0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齐鲁晚报讯  烟台市莱山区一女士离婚前将30余万元家庭存款提走,双方离婚时,烟台市莱山区法院一审判该女士不仅不得分割房产、股票等剩余的家庭财产,还要分担4000余元的家庭债务。

    2005年2月,王女士和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两处房产,价值为17万元,还有股票、家电、金银首饰等。另有8440元的家庭债务。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时,女方曾将巨额存款提走,法院经过查证,查明从2005年2月5日至3月4日期间,王女士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8.2万元,还曾经分两次在某证券营业部通过银行转取7.1万元,王女士称这些款项都已不存在了。

    法院审理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考虑到王女士提取的现金数额巨大,已远远超过原、被告现存的财产,在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时,王女士可以不分。法院一审判决,两处房产、股票、家电等归张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844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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