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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门锁钥匙应为两人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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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0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今晚报讯 夫妻离婚时,法院考虑到女方住房困难、男方尚在服刑,判决女方继续居住在二人婚姻期间居住的由男方承租的公产房的大间内,小间由男方居住。男方出狱后,以女方妨碍其正常生活为由擅自将门锁更换,致女方无法居住。双方由此成讼。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判决男方将更换后的房门钥匙交给女方,并不得妨碍女方在该房居住。
陆某与施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02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婚姻期间居住的坐落于河东区的一套房屋被判决由陆某承租,该房屋大间由施某居住,小间由陆某居住。今年年初,陆某擅自将该房的防盗门锁更换,致施某无法入内。为此,施某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碍。
针对施某的诉求,陆某提出,诉争之房为其所有,施某只是临时居住。现施某长期不在该房居住,且陆某已再婚,新婚妻子已怀孕,施某再回来居住则给陆某带来不便。收回诉争之房是陆某的权利,不存在妨碍施某的问题。
经全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施某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施某与陆某离婚时,法院考虑施某居住困难,陆某又在监狱服刑的事实,判令施某居住陆某承租之房的大间,体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现陆某单方更换门锁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施某是否不在此居住,是否因此丧失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可由陆某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陆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施某诉求。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书已判决诉争房屋由陆某承租,该房屋中的大间由施某居住。陆某自行更换门锁导致施某不能在此居住,妨碍了施某的正常生活,陆某理应将更换后的房门钥匙交给陆某。原审判决并无不妥,应当维持。综上,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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