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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女婿被判单独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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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8-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每日新报讯 女婿在离婚的前一天向岳父借款4万元,2年后,老岳父以对方未能还款为由,将前女婿推上了被告席。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坚称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3月,被告王某向原告肖某借款4万元用于出国,同时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同年7月13日,王某给肖某打了借条。2年后,肖某以王某未偿还4万元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而王某认为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且称该笔款项已还清为由不同意肖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与肖某的女儿肖某某原是夫妻关系,但双方在2004年7月14日离婚,当天给付肖某某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称收款后还清了借款,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故判令被告偿还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份新证据。二审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王某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足以证实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主张借据中的4万元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在离婚前一天以自己的名义向肖某借款,该借据已经表明了借款的性质以及借款的具体时间。在王某与肖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处理”一栏载明,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至此,该笔债务应为王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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