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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跟着分割

日期:2006-08-2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江淮晨报讯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原本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却成为两个人的心病,为了8万多元的公积金,沈某与曹某愣是闹到了法庭上。

  2005年6月,沈某与曹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6月12日,沈某以与曹某离婚时,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的住房公积金83255.13元未分割为由,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得其中一半的住房公积金。
   
    包河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83255.13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该款应依法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不能随意支取的实际情况,曹某可于实际支取该住房公积后支付沈某应分得的款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曹某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某支付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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